心理咨询师的保密原则和保密例外
心理咨询建立在信任之上。当来访者走进咨询室,将自己的困惑、痛苦甚至秘密倾诉出来,他们相信这些话不会被随意传播。这份信任,是咨询起效的基础。
然而,保密并非绝对。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工作伦理守则(第二版)》对此有明确规定:
心理师有责任保护寻求专业服务者的隐私权,同时明确认识到隐私权在内容和范围上受到国家法律和专业伦理规范的保护和约束。
这意味着,保密既是责任,也有其边界。
▍开始时的承诺
在第一次咨询时,心理师会向来访者说明保密原则及其限度。这不是简单的告知,而是建立合作关系的起点。守则3.1规定:
在专业服务开始时,心理师有责任向寻求专业服务者说明工作的保密原则及其应用的限度、保密例外情况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来访者需要清楚知道:什么会被保密,什么情况下保密会被打破。这种透明,本身就是对来访者自主权的尊重。
▍保密的例外
保密不是无条件的。当涉及生命安全或法律要求时,心理师必须突破保密。守则3.2明确了三种例外情形:
(1)心理师发现寻求专业服务者有伤害自身或他人的严重危险;(2)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等受到性侵犯或虐待;(3)法律规定需要披露的其他情况。
这三种情形,分别对应着对来访者的保护、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以及对法律义务的履行。
当这些情况出现时,心理师并非简单地“泄密”。守则3.3进一步说明:
遇到3.2(1)和(2)的情况,心理师有责任向寻求专业服务者的合法监护人、可确认的潜在受害者或相关部门预警;遇到3.2(3)的情况,心理师有义务遵守法律法规,并按照最低限度原则披露有关信息,但须要求法庭及相关人员出示合法的正式文书,并要求他们注意专业服务相关信息的披露范围。
这里的关键词是“预警”和“最低限度”——只披露必要的信息,只向必要的人披露。

▍记录与信息管理
保密不仅体现在口头交流中,也体现在专业记录的保存与使用上。守则3.4要求:
心理师应按照法律法规和专业伦理规范在严格保密的前提下创建、使用、保存、传递和处理专业工作相关信息(如个案记录、测验资料、信件、录音、录像等)。心理师可告知寻求专业服务者个案记录的保存方式,相关人员(例如同事、督导、个案管理者、信息技术员)有无权限接触这些记录等。
来访者有权知道自己的记录被如何保存、谁可以接触。这是对个人信息的尊重。
▍教学与写作中的伦理
心理咨询的案例讨论、教学、科研和写作,离不开对案例的讨论。但如何讨论而不侵犯隐私?守则3.5和3.6给出了指引:
心理师因专业工作需要在案例讨论或教学、科研、写作中采用心理咨询或治疗案例,应隐去可能辨认出寻求专业服务者的相关信息。
心理师在教学培训、科普宣传中,应避免使用完整案例,如果有可辨识身份的个人信息(如姓名、家庭背景、特殊成长或创伤经历、体貌特征等),须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当事人隐私。
无论是学术文章还是科普内容,保护来访者身份可识别信息是底线。即使是团队协作,保密也不应放松。守则3.7指出:
如果由团队为寻求专业服务者服务,应在团队内部确立保密原则,只有确保寻求专业服务者隐私受到保护时才能讨论其相关信息。
保密不是一个人的责任,而是整个专业团队的共识。
保密原则看似限制,实则是保护。它保护来访者的隐私与尊严,也保护咨询关系的纯粹与安全。在遵守保密与面对例外之间做出审慎判断,是每一位心理师必须承担的伦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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