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10日
心理咨询师录音录像操作指南
一、知情同意是核心
心理咨询中录音或录像,必须提前、明确、书面征得来访者自愿同意,绝对不能私自录。
伦理依据:《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工作伦理守则》明确规定,心理师只有在得到寻求专业服务者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对咨询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032条保护隐私权,第1035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须征得同意;《精神卫生法》也强调为来访者保密。
二、录音录像前应告知的内容
咨询师须向来访者充分说明:
具体形式和用途:要录音还是录像等具体形式、用途(个案督导、自我复盘、教学、案例研讨和科研等)。
来访者的权利:有权随时终止录音录像,有权了解资料的保存方式、期限及可接触人员。
资料的保密与保存:资料须加密存储,仅授权人员可接触,并明确告知保存期限。

三、实务操作流程
签署专项知情同意书:内容至少包括用途、使用范围、保存方式、来访者声明及签名。可设置多个勾选项(如同意录音/录像、同意用于个体督导/团体督导/教学/科研等)。
充分讨论影响:录音录像可能影响来访者的表达自然度,咨询师应就此进行讨论,尊重来访者的感受。
严守保密义务:资料仅用于告知同意的用途。在案例讨论、教学、科研中应隐去可识别来访者的信息。
四、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1.来访者有权拒绝、随时撤回同意,咨询师不得因此影响咨询关系或服务质量。
2.未成年人咨询,须同时征得未成年人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双重书面同意。若涉及虐待等需要强制报告的情形,须突破保密。
3.资料应采取加密措施防止泄露。使用期满后,按约定及时删除或销毁,并记录处理情况。
4.司法、公安调取,需按法律法规及机构流程配合,不得私自提供录音录像。
